2010年10月,四川市民佘大姐骑着电瓶车回位于长富新城的家,突然,一只宠物犬跑下街沿,将佘大姐的电动自行车绊倒,佘ඣ大姐被摔出1米左右。事后,佘大姐将牵狗的钱果和狗主人叶荣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乘车费、电瓶车费及护理෴费共计23000元。 

  法官案件审理后来说,本院认为中被告叶荣虽说是动物犬的大部分人,但事情情况时被告钱果在对动物犬实施的使用和维护,故用作维护人,钱果应由担负民事法律责任书,赔偿金原告人佘小姐姐故而诱发的条件重大损失。根据收据及病史不全,法官依法行政民事判决书钱果付佘小姐姐医治费及误工费几项共设4630.13元。   大法官话说:节肢甲壳动物的拥的人、标准化管控工作人还是驯养人,对避免 节肢甲壳动物致别人有害共同承当标准化管控工作权利。造成有害事情的,拥的人、标准化管控工作人还是驯养人就是指加害人,应由共同承当索赔费承担的责任权利义务。民事法律案件中,叶荣虽为宝宝犬的的主人,但事因的同时并不出示证件,而钱果是事因的同时宝宝犬的标准化管控工作人,没尽到核查权利,故执行局依法办事民事法律判决书钱果共同承当该项事情的民事法律索赔费承担的责任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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